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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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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垃圾處理項目可以申請國家項目扶持資金30%-60%--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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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資金使用效益,適應新形勢下進一步強化項目監管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流域是指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松花江、丹江口庫區及上游、環渤海和三峽庫區及其上游等流域,以及國務院同意的其他需要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開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的流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規劃,或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批準的涉及其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投資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規劃內項目建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規劃中所列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項目(不包括工業點源污染治理項目)。規劃批準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央補助投資的預期規模,流域治理的總體要求和特點,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納入中央補助投資支持范圍的流域和項目類型。

第六條 中央補助投資優先支持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對于規劃內污水和垃圾處理類(包括污水和再生水處理、升級改造、配套管網、污泥處置、垃圾處理、垃圾收運和滲濾液處理等)項目較少或已基本完成項目建設的湖庫,中央補助投資可適當支持水環境綜合治理等類型項目建設。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中央補助投資支持項目類型,制定規劃期內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投資規模,并結合各地建設任務、資金需求、污染物削減任務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地年度投資額度。

第八條 單個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一般由項目估算投資和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確定。

污水和垃圾處理類項目估算投資一般按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測算。水環境綜合治理類項目的估算投資按與水污染治理直接相關的清淤截污等工程造價確定。其他項目的估算投資一般不超過規劃投資。

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總體按東、中、西部地區分片確定(特殊流域和區域除外),補助比例分別為不高于 30%、45%和 60%。特殊流域和地區范圍,以及特殊類型項目的補助比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確定。

對于特許經營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應根據社會資本投資主體與政府簽訂的合同協議確定。對于建設資金缺口較小、未達到中央補助投資上限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按實際需求安排中央補助投資。

第九條 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投資計劃分別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塊方式下達。

直接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投資計劃中直接將中央補助投資安排至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發下達投資計劃。

切塊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的項目下達年度中央補助投資額度和建設規模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章 直接下達投資項目的審核和申報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資金使用效益,適應新形勢下進一步強化項目監管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流域是指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松花江、丹江口庫區及上游、環渤海和三峽庫區及其上游等流域,以及國務院同意的其他需要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開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的流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規劃,或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批準的涉及其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投資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規劃內項目建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規劃中所列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項目(不包括工業點源污染治理項目)。規劃批準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央補助投資的預期規模,流域治理的總體要求和特點,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納入中央補助投資支持范圍的流域和項目類型。

第六條 中央補助投資優先支持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對于規劃內污水和垃圾處理類(包括污水和再生水處理、升級改造、配套管網、污泥處置、垃圾處理、垃圾收運和滲濾液處理等)項目較少或已基本完成項目建設的湖庫,中央補助投資可適當支持水環境綜合治理等類型項目建設。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中央補助投資支持項目類型,制定規劃期內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投資規模,并結合各地建設任務、資金需求、污染物削減任務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地年度投資額度。

第八條 單個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一般由項目估算投資和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確定。

污水和垃圾處理類項目估算投資一般按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測算。水環境綜合治理類項目的估算投資按與水污染治理直接相關的清淤截污等工程造價確定。其他項目的估算投資一般不超過規劃投資。

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總體按東、中、西部地區分片確定(特殊流域和區域除外),補助比例分別為不高于 30%、45%和 60%。特殊流域和地區范圍,以及特殊類型項目的補助比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確定。

對于特許經營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應根據社會資本投資主體與政府簽訂的合同協議確定。對于建設資金缺口較小、未達到中央補助投資上限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按實際需求安排中央補助投資。

第九條 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投資計劃分別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塊方式下達。

直接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投資計劃中直接將中央補助投資安排至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發下達投資計劃。

切塊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的項目下達年度中央補助投資額度和建設規模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章 切塊下達投資項目的審核和申報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資金使用效益,適應新形勢下進一步強化項目監管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流域是指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松花江、丹江口庫區及上游、環渤海和三峽庫區及其上游等流域,以及國務院同意的其他需要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開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的流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規劃,或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批準的涉及其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投資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規劃內項目建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規劃中所列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項目(不包括工業點源污染治理項目)。規劃批準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央補助投資的預期規模,流域治理的總體要求和特點,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納入中央補助投資支持范圍的流域和項目類型。

第六條 中央補助投資優先支持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對于規劃內污水和垃圾處理類(包括污水和再生水處理、升級改造、配套管網、污泥處置、垃圾處理、垃圾收運和滲濾液處理等)項目較少或已基本完成項目建設的湖庫,中央補助投資可適當支持水環境綜合治理等類型項目建設。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中央補助投資支持項目類型,制定規劃期內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投資規模,并結合各地建設任務、資金需求、污染物削減任務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地年度投資額度。

第八條 單個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一般由項目估算投資和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確定。

污水和垃圾處理類項目估算投資一般按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測算。水環境綜合治理類項目的估算投資按與水污染治理直接相關的清淤截污等工程造價確定。其他項目的估算投資一般不超過規劃投資。

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總體按東、中、西部地區分片確定(特殊流域和區域除外),補助比例分別為不高于 30%、45%和 60%。特殊流域和地區范圍,以及特殊類型項目的補助比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確定。

對于特許經營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應根據社會資本投資主體與政府簽訂的合同協議確定。對于建設資金缺口較小、未達到中央補助投資上限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按實際需求安排中央補助投資。

第九條 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投資計劃分別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塊方式下達。

直接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投資計劃中直接將中央補助投資安排至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發下達投資計劃。

切塊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的項目下達年度中央補助投資額度和建設規模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和調整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資金使用效益,適應新形勢下進一步強化項目監管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流域是指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松花江、丹江口庫區及上游、環渤海和三峽庫區及其上游等流域,以及國務院同意的其他需要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開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的流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規劃,或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批準的涉及其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投資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規劃內項目建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規劃中所列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項目(不包括工業點源污染治理項目)。規劃批準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央補助投資的預期規模,流域治理的總體要求和特點,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納入中央補助投資支持范圍的流域和項目類型。

第六條 中央補助投資優先支持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對于規劃內污水和垃圾處理類(包括污水和再生水處理、升級改造、配套管網、污泥處置、垃圾處理、垃圾收運和滲濾液處理等)項目較少或已基本完成項目建設的湖庫,中央補助投資可適當支持水環境綜合治理等類型項目建設。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中央補助投資支持項目類型,制定規劃期內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投資規模,并結合各地建設任務、資金需求、污染物削減任務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地年度投資額度。

第八條 單個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一般由項目估算投資和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確定。

污水和垃圾處理類項目估算投資一般按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測算。水環境綜合治理類項目的估算投資按與水污染治理直接相關的清淤截污等工程造價確定。其他項目的估算投資一般不超過規劃投資。

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總體按東、中、西部地區分片確定(特殊流域和區域除外),補助比例分別為不高于 30%、45%和 60%。特殊流域和地區范圍,以及特殊類型項目的補助比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確定。

對于特許經營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應根據社會資本投資主體與政府簽訂的合同協議確定。對于建設資金缺口較小、未達到中央補助投資上限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按實際需求安排中央補助投資。

第九條 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投資計劃分別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塊方式下達。

直接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投資計劃中直接將中央補助投資安排至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發下達投資計劃。

切塊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的項目下達年度中央補助投資額度和建設規模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五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資金使用效益,適應新形勢下進一步強化項目監管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流域是指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松花江、丹江口庫區及上游、環渤海和三峽庫區及其上游等流域,以及國務院同意的其他需要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開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的流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規劃,或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批準的涉及其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投資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規劃內項目建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規劃中所列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項目(不包括工業點源污染治理項目)。規劃批準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央補助投資的預期規模,流域治理的總體要求和特點,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納入中央補助投資支持范圍的流域和項目類型。

第六條 中央補助投資優先支持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對于規劃內污水和垃圾處理類(包括污水和再生水處理、升級改造、配套管網、污泥處置、垃圾處理、垃圾收運和滲濾液處理等)項目較少或已基本完成項目建設的湖庫,中央補助投資可適當支持水環境綜合治理等類型項目建設。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中央補助投資支持項目類型,制定規劃期內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投資規模,并結合各地建設任務、資金需求、污染物削減任務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地年度投資額度。

第八條 單個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一般由項目估算投資和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確定。

污水和垃圾處理類項目估算投資一般按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測算。水環境綜合治理類項目的估算投資按與水污染治理直接相關的清淤截污等工程造價確定。其他項目的估算投資一般不超過規劃投資。

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總體按東、中、西部地區分片確定(特殊流域和區域除外),補助比例分別為不高于 30%、45%和 60%。特殊流域和地區范圍,以及特殊類型項目的補助比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確定。

對于特許經營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應根據社會資本投資主體與政府簽訂的合同協議確定。對于建設資金缺口較小、未達到中央補助投資上限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按實際需求安排中央補助投資。

第九條 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投資計劃分別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塊方式下達。

直接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投資計劃中直接將中央補助投資安排至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發下達投資計劃。

切塊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的項目下達年度中央補助投資額度和建設規模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六章 項目監督檢查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資金使用效益,適應新形勢下進一步強化項目監管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流域是指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松花江、丹江口庫區及上游、環渤海和三峽庫區及其上游等流域,以及國務院同意的其他需要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開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的流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規劃,或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批準的涉及其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投資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規劃內項目建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規劃中所列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項目(不包括工業點源污染治理項目)。規劃批準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央補助投資的預期規模,流域治理的總體要求和特點,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納入中央補助投資支持范圍的流域和項目類型。

第六條 中央補助投資優先支持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對于規劃內污水和垃圾處理類(包括污水和再生水處理、升級改造、配套管網、污泥處置、垃圾處理、垃圾收運和滲濾液處理等)項目較少或已基本完成項目建設的湖庫,中央補助投資可適當支持水環境綜合治理等類型項目建設。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中央補助投資支持項目類型,制定規劃期內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投資規模,并結合各地建設任務、資金需求、污染物削減任務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地年度投資額度。

第八條 單個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一般由項目估算投資和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確定。

污水和垃圾處理類項目估算投資一般按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測算。水環境綜合治理類項目的估算投資按與水污染治理直接相關的清淤截污等工程造價確定。其他項目的估算投資一般不超過規劃投資。

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總體按東、中、西部地區分片確定(特殊流域和區域除外),補助比例分別為不高于 30%、45%和 60%。特殊流域和地區范圍,以及特殊類型項目的補助比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確定。

對于特許經營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應根據社會資本投資主體與政府簽訂的合同協議確定。對于建設資金缺口較小、未達到中央補助投資上限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按實際需求安排中央補助投資。

第九條 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投資計劃分別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塊方式下達。

直接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投資計劃中直接將中央補助投資安排至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發下達投資計劃。

切塊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的項目下達年度中央補助投資額度和建設規模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七章 項目違規處罰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資金使用效益,適應新形勢下進一步強化項目監管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流域是指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松花江、丹江口庫區及上游、環渤海和三峽庫區及其上游等流域,以及國務院同意的其他需要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開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的流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規劃,或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批準的涉及其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投資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規劃內項目建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規劃中所列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項目(不包括工業點源污染治理項目)。規劃批準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央補助投資的預期規模,流域治理的總體要求和特點,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納入中央補助投資支持范圍的流域和項目類型。

第六條 中央補助投資優先支持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對于規劃內污水和垃圾處理類(包括污水和再生水處理、升級改造、配套管網、污泥處置、垃圾處理、垃圾收運和滲濾液處理等)項目較少或已基本完成項目建設的湖庫,中央補助投資可適當支持水環境綜合治理等類型項目建設。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中央補助投資支持項目類型,制定規劃期內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投資規模,并結合各地建設任務、資金需求、污染物削減任務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地年度投資額度。

第八條 單個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一般由項目估算投資和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確定。

污水和垃圾處理類項目估算投資一般按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測算。水環境綜合治理類項目的估算投資按與水污染治理直接相關的清淤截污等工程造價確定。其他項目的估算投資一般不超過規劃投資。

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總體按東、中、西部地區分片確定(特殊流域和區域除外),補助比例分別為不高于 30%、45%和 60%。特殊流域和地區范圍,以及特殊類型項目的補助比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確定。

對于特許經營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應根據社會資本投資主體與政府簽訂的合同協議確定。對于建設資金缺口較小、未達到中央補助投資上限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按實際需求安排中央補助投資。

第九條 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投資計劃分別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塊方式下達。

直接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投資計劃中直接將中央補助投資安排至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發下達投資計劃。

切塊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的項目下達年度中央補助投資額度和建設規模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資金使用效益,適應新形勢下進一步強化項目監管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流域是指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松花江、丹江口庫區及上游、環渤海和三峽庫區及其上游等流域,以及國務院同意的其他需要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開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的流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規劃,或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批準的涉及其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投資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規劃內項目建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規劃中所列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項目(不包括工業點源污染治理項目)。規劃批準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央補助投資的預期規模,流域治理的總體要求和特點,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納入中央補助投資支持范圍的流域和項目類型。

第六條 中央補助投資優先支持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對于規劃內污水和垃圾處理類(包括污水和再生水處理、升級改造、配套管網、污泥處置、垃圾處理、垃圾收運和滲濾液處理等)項目較少或已基本完成項目建設的湖庫,中央補助投資可適當支持水環境綜合治理等類型項目建設。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中央補助投資支持項目類型,制定規劃期內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投資規模,并結合各地建設任務、資金需求、污染物削減任務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地年度投資額度。

第八條 單個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一般由項目估算投資和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確定。

污水和垃圾處理類項目估算投資一般按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測算。水環境綜合治理類項目的估算投資按與水污染治理直接相關的清淤截污等工程造價確定。其他項目的估算投資一般不超過規劃投資。

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總體按東、中、西部地區分片確定(特殊流域和區域除外),補助比例分別為不高于 30%、45%和 60%。特殊流域和地區范圍,以及特殊類型項目的補助比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確定。

對于特許經營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上限,應根據社會資本投資主體與政府簽訂的合同協議確定。對于建設資金缺口較小、未達到中央補助投資上限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按實際需求安排中央補助投資。

第九條 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投資計劃分別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塊方式下達。

直接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投資計劃中直接將中央補助投資安排至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發下達投資計劃。

切塊下達投資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的項目下達年度中央補助投資額度和建設規模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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